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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保护二三事,企业该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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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8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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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知识产权在企业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把控以及对专利质量提升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利保护功能被提上日程。考量下过往十年,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案件量是一直保持逐年激增,比如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区,据有关数据统计,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近20%。案发当事人中的原被告为中小型企业或个人占据半数以上。

    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也作为法律财产权的存在,是个人或者企业一项重要的资产,也是其重要的研究成果结晶,如果不能形成系统性的保护对象,则在市场竞争处于被动状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专利保护和侵权处理案例也日益增多,很多企业还在纠结于如何通过专利保护自己,也有一些个人担心,一旦产品、方案被公开,则容易成为模仿对象,其实都是一种误解。利用专利保护自身,贯穿于各个阶段。

    然而,在近年的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寻求专利保护的权利人,虽然开发了新产品并且手握专利,却由于各种原因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未能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山寨”从而造成的损失,而其中一些问题本是在专利权获取过程中可以避免的,因此难免令人感到惋惜。以下笔者根据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提出几点注意事项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参考,尽可能避免此类问题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损失。

    虽然从专利权的稳定性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一旦获得授权,其权利相对而言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被无效,通常企业申请专利时,容易将重点放在发明专利申请上,然而实际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作用也不容小觑。例如苹果和三星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正泰诉施耐德并得到巨额赔偿涉及的也是实用新型专利。

    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因未能针对创新产品全面布局专利而产生的问题。例如,在笔者曾经参与的一个案件中,国外一家大型日用品设计和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多个部件进行了改进,并针对改进申请了中国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然而后来发现中国市场上另一家公司“山寨”了其产品的外观并且还将产品整体外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该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极有可能会存在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潜在风险。后虽以其发明专利附图作为现有设计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但终因其发明专利附图中仅示出了一些技术改进点,而未包括对视觉影响较大的关键的装饰性设计特征,且未能提供其他的有力证据而未能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成功无效。从而给其在中国的市场开拓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针对不同产业以及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各种类型的专利都相应的发挥着各自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日常消费品或更新换代较快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往往在保护产品的过程中起到更大作用和带来更大的价值,为全面保护创新带来的市场优势,针对不同的产品,企业在专利布局时尽可能充分利用三种类型专利打出组合拳,以确保不因专利布局上的漏洞而削弱因创新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甚至导致承担侵权风险。

    专利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市场竞争中的“排他”功能,即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机会。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也就是说,专利法明确赋予了专利权人阻止那些未获得其事先同意而利用其专利带来商业利益的行为。

    工作实践中,也遇到过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山寨其创新产品的竞争对手,然后拿着专利过来希望维权,经过与专利权人的沟通,发现其专利的权利要求完全是针对其产品的,因此,其专利极易被竞争对手所规避,权利要求的整体布局基本上不具备“排他”功能。鉴于专利核心的排他功能,还需以终为始,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除了自己创新的产品之外,还要紧盯竞争对手的动向,在权利要求布局和组合方式上涵盖竞争对手的产品。

    尤其是,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则在权利获取过程中,要尽一切可能保住能涵盖竞争对手产品的权利要求范围,避免因修改权利要求或者答复审查意见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的限定。从而在专利授权后,在进行维权请求赔偿时能够将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也包含在内,以充分利用专利排他权的价值。

    专利保护的本质是公开换保护,提供一定时间内的排他的权利,即赋予专利权主体以一段时间内的垄断权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已不享有专利权,显然无法阻止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那么在专利权过期后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是否就无可能奈何了呢?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专利权人有证据表明专利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也存在侵权行为,鉴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确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在专利权终止后两年内,专利权人均可以对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起诉及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若专利权人掌握了专利权存续期间的他人侵权证据,即使在专利权有效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未起诉,仍可以在上述诉讼时效内提起侵权诉讼,尽可能挽回损失。

    实践中也发现,有时创新主体由于缺乏全方位的专利保护意识或为了节省一些费用,才导致了很好的创意产品未能通过专利全方位保护,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占据主动。鉴于专利文件实质上是法律文件,整体上涉及到多方面专业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寻求专利保护时还是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代理人与专利律师。

    一、专利开发研制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避免产品已经被人申请过专利,减少重复劳动;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意或者设计进行专利申请保护。

    因此,在这个阶段,首先应该广泛地进行产品、创意设计检索,进行相关资料查询,一方面,看看是否出现了同类产品或者设计创意,另一方面,也可以开拓思路,实现创意启发功能。如果有类似创意,无法避免时候,不妨与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取得联系,实现成果分享和相互开发。因为很多专利产品处于试验阶段,其量产化往往需要合适的条件,相互合作开发,是专利产品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当然,过程中,即使是企业或者个人,都不应忘记订立相应的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核心技术,需要采用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信息泄露。

    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秘密,除了及时申请专利实现保护之外,在研发过程中,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约定:

    (1)企业内部成立保密领导机构,制定健全的保密规章制度。很多企业没有响应的保密机制,对于一些核心机密或者产品创意,缺乏相关保护意识,一旦泄露,得不偿失。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在引入人才或者人才离职层面,需要约定相关条款,避免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受到影响,也避免自身企业信息泄露造成损失。

    二、专利申请阶段

    在采用专利申请进行保护时候,需要根据自身产品情况,采用合适的委托方式,并与委托机构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保护资料的秘密性。在这方面,找一个信任的保密性强的委托机构十分必要。因为专利技术的私密性,除了避免自身公司人员造成秘密泄露之外,也有必要考虑资料外泄。尽管很多代理公司都能以身作则,但代理公司人员的不稳定性,业务的分段性,也有造成资料泄密的风险。当然,也有些企业认为资料不宜公开,采用一些关键点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这也是专利申请的大忌,因为如果相关技术不能进行公开,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需要明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特别是,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双方应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在个人利用公司资源完成的专利情况下,专利权属于公司,也就是职务发明。当然,个人业余所做的与工作职责不相关的专利,另当别论。此外,即使是职务发明,相关实质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具有署名的权利,特别是,需要考虑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给予相应的鼓励或者奖励。这些都是在专利申请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另外,由于专利申请具有地域性保护作用。因此,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护范围,凡是在国内使用、生产、销售的,则可以旨在国内申请保护;而一旦跨越国际,则需要通过PCT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相应国家保护,这一点与商标的地域性保护有相似之处。

    三、专利应用阶段

    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产品获得从申请日开始的保护效应。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根据需要予以取舍,特别是,需要注意维护好专利权效力。对于重要专利,需要及时予以缴纳年费,并及时关注其他无效或者类似专利的情形,必要时可以无效他人类似专利以树立自己专利的权威性,并在他人无效自身专利时,采用强有力的措施针对。

    对于专利产品予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时,需要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同。避免专利核心技术泄露,并针对后续衍生出的专利技术成果,采用必要的合同约定,同时及时申请保护,避免供销商或者生产商在专利上进行限制。

    四、专利侵权救济阶段

    在专利侵权或者救济过程中,主要考虑专利侵权行为。一旦出现类似专利产品销售或者生产,则有必要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制止,其中,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实际的侵害行为发生,同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方式保留证据,作为未来谈判或者诉讼的砝码,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双方和解。(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查、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证据十分重要。此外,一旦发现专利侵权产品在相关平台上销售,可以通过向平台反馈,使其下架,获得独家宣传相关,对于利用专利侵权获利的侵权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信会有越来越多专利侵权案件呈现在公众面前,特别是新出台的专利侵权上诉案件直接划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层面政策,更是告诉企业和个人,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保护愈来愈重要,一旦侵权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有相关创新产品或者设计,还请提前做好布局和保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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